四川理工学院学生考勤暂行办法
川理工教[2004]73号
根据《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要求,我院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一切活动,遵守学习纪律,不得迟到、早退和无故缺席。对学生上课、实验、实习、劳动、军训等都应进行考勤。现制订考勤办法如下:
一、学生因故不能上课、实验、实习,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请假。
学生在学习期间,一般不得请事假,个别确有特殊情况需请事假的,应提供相关证明,审批时要从严掌握。学生因病不能上课、实验、实习的,须持医院证明履行请假手续。请病假在七天以内的,由辅导员(班主任)批准;七天以上的,由系主任批准;学生请事假在三天以内由辅导员(班主任)批准,三天及三天以上的,由系主任批准。
学生请假期满,应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具备证明,按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学生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时,应报教务处备案,累计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应予休学。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劳动、军训的,也须按上述规定请假。
凡未经请假或请假超过请假期限的,一律按旷课处理。
二、对学生考勤,由任课教师与班主任以班为单位进行。每次上课时,任课教师登记缺课学生名单及学生的病、事假、迟到、早退及旷课情况,并签名核准。辅导员(班主任)应按周将考勤记录表报系学生办公室。辅导员(班主任)要经常检查对学生的考勤情况,并就存在的问题及时对学生进行教育。
为对学生全面负责,任课教师应经常通过各种方式对学生进行考勤。
三、学生在每期行课前,都应按学校规定时间到系学生办公室报到注册。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的,必须寄证明请假(批准权限规定见第一条)。正式行课后不假不到末报到注册的学生,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或请假期满逾期两周末报到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学生如旷课学时达到该门课程总学时的20%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如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达到20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达到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累计达到40学时者,给予留校查看处分;旷课累计达到50学时以上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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