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理工学院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川理工〔2017〕178号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以“求实、创新、立德、树人”为宗旨,坚持学生为中心,指导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教育教学实际,制订《四川理工学院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到本校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以书面方式(信函须用挂号信)向所在二级学院请假,并附有原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因个人特殊原因,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第二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由二级学院、学校招就处进行初步审查,审查不合格者,报学校校长办公会通过,取消入学资格;审查合格者取得学籍,准予注册。三个月内,由学校招就处、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和医疗卫生服务中心(或指定医院),按照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身体、心理健康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对有身心疾患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治疗能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年新生入学时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按当年新生入学要求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学生提出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二年。
其它原因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新生,由本人申请,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学生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和期限等由学校规定。
第四条 在校学生注册:在校学生每学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回校,到计财处缴清应缴纳的一切费用后,持缴费发票到班主任(辅导员)处报到,并按《四川理工学院学生注册程序》的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必须事先向所在二级学院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者,须出具乡镇以上政府证明,由所在二级学院确认,纳入贫困生档案管理,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注册,否则不予注册。
降级与复学的学生应首先办理学籍异动手续,在新入籍班级注册,并按新入籍年级的收费标准缴纳各项费用。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期间保留学籍。
学生报到注册,应由本人办理,不得托人代办。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学生必须按照所属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教育教学环节参加学习和考核。
第六条 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
第七条 学生每学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下学期的选课手续。在导师的指导下,学生可按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数进行选课。对选修的课程,学生应该按时上课,参加考核。未办理选课手续,擅自听课、考核者,其考核成绩不予承认。
第八条 学生选课后,可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内办理撤课手续。选课后不办理撤课手续又不参加课程学习的,按旷课处理;不参加考核的,按“旷考”处理。
第九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包括闭卷、开卷、口试、论文、报告等。平时成绩主要包括学生平时听课笔记、实验操作、生产实习、课程作业、习题课、课堂提问、期中或阶段测验成绩等。考试课程,应将平时成绩按30-40%的比例计入学期总成绩;考查课程,应主要以平时成绩作为考核成绩。具体考核办法及成绩构成比例由课程负责人提出,所在二级学院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考试课程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成绩的评定采用五级记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凡课程考核成绩在60分及60分以上的学生,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课程考核不及格者,不能获得该门课程学分。
终止学业者,所取得的学分予以保留。退学学生再次考入我校者,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对所获得的课程学分进行认定。达到或超过新的培养方案中的课程标准的课程学分予以认定(有特殊规定的不能认定的除外)。
采用平均学分绩点衡量学生学习质量,计算学分绩点标准及方法如下。
成 绩 | 绩 点 | 成绩等级 | 绩 点 |
96~100 | 4.5 | 优 | 4.0 |
90~95 | 4.0 | ||
85~89 | 3.5 | 良 | 3.0 |
80~84 | 3.0 | ||
75~79 | 2.5 | 中 | 2.0 |
70~74 | 2.0 | ||
65~69 | 1.5 | 及格 | 1.0 |
60~64 | 1.0 | ||
60以下 | 0 | 不及格 | 0 |
某一门课程学分绩点= 绩点 × 课程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为:平均学分绩点 = 学分总绩点 / 课程总学分
第十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参加开放式网络课程(MOOC)等的学习,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学校审核后予以认定。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创新实验、创业实践、发表论文、获得专利等活动可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习成绩。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或作弊。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该门课程成绩无效,并视其情节轻重,按《四川理工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处理办法》与《四川理工学院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界定与处理标准》处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确有悔改表现者,在受到处分至少六个月后,经二级学院批准,可获得该课程重新学习机会。
第十二条 学生因病请假应持医院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病假在七天内的由班主任(辅导员)批准,七天及七天以上的由二级学院院长批准。学生因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请事假在三天内的由班主任(辅导员)批准,三天及三天以上的由二级学院批准。学生请假手续经批准后送学工办存档备案。
请假期满,学生须及时向班主任(辅导员)、二级学院学工办销假。学生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时,应报教务处备案,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按第二十八条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的,按《四川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实施细则》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旷课时间按课程表规定的时间计算,课程设计、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等,按每天4学时计算。
第十五条 学生课程学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
1.旷课学时达到该门课程总学时的20%者;
2.平时成绩不合格者;
3.实验课旷课者(独立开设的实验课)。
第十六条 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考核的学生,必须在考核前持相关证明材料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除突发严重疾病外,课程开考后提供的病假证明无效。未申请缓考或缓考申请未获批准不参加考核者,视为“旷考”。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不合格或课程缓考获批准的学生,可参加下学期初由学校统一组织的补考,及格者可以取得课程学分,但在成绩登记系统中标明补考,缓考获批准者参加补考按正常考试对待。参加补考后不合格者,必须重新学习该门课程。
第十八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补考,直接重新学习不合格课程。
1.旷考者;
2.取消考核资格者;
3.单独开课的实验及课程设计、实习不合格者;
第十九条 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同一门课程允许学生多次申请重新学习,重新学习分为插班学习、辅导答疑两种教学形式。学生根据所学专业培养方案和课表情况,选择教学班插班学习;因课程时间安排冲突的学生,可选择辅导答疑教学方式。选择辅导答疑教学方式的学生,应尽可能听课,且必须参加课程的实验、课程设计,完成规定的作业,参加考核。重新学习课程成绩按最高成绩载入学生学籍档案,但在成绩登记系统中将标明为重新学习。
第二十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由学校医疗卫生机构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体育学院审核同意后,可由体育课转修保健体育课,保健体育课考核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一条 成绩变动应由任课教师出具书面证明,说明其理由,提供学生考试试卷和平时成绩等依据,并经教研室审查、二级学院院长审核与教务处处长签字,方能更改。
第二十二条 学有余力的学生,可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按《四川理工学院辅修专业管理办法》执行。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培养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结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基础好、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可以自修方式学习所选课程,但必须在拟自修课程开课前填写“自修课程申请表”一式两份向任课教师申请,并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批准后,一份送任课教师,一份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备案。
被批准自修方式学习的学生可以不随堂听课,但应主动与任课教师保持联系,完成任课教师布置的实验、作业等全部学习任务并参加考核。
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课、生产劳动、军事训练、实验、实习、课程设计、社会调查、毕业设计或论文及有特殊规定的课程,不得以自修方式取得学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学生确有专长,本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推荐,转入二级学院考核证实,转入该专业确能发挥其专长者;
2.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医务部门确诊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可在本校或其他高等院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确认学生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支持创新创业休学或参军退役的学生复学后转入自身情况需要的专业学习;
5.根据毕业分配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在学生自愿的情况下,学校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1.新生入学不满一学期;
2.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3.大学三年级及以上者(除学校进行的专业调整外);
4.应作退学处理者;
5.无正当理由者;
6.在校期间已经转过一次专业者;
7.高考招生类型不同者;
8.高考为文科类考生转入理工类专业者或理工类考生转入文科类专业者(文理兼收专业除外)。
9. 特殊招生、国家规定或录取前有约定不能转专业者。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的办理:
1.转专业工作按《四川理工学院转专业实施细则》规定办理。
2.转专业后对已取得的学分按下列规定处理:
课程名称与学分均相同的必修课、选修课学分有效;其他课程的学分,可作为素质教育核心选修课学分认定。
第二十七条 转学
1.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的疾病诊断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以及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转学的本专科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3.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毕业前一年者;
(2)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6)应予退学的;
(7)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4. 学生申请转学的办理:按《四川理工学院转学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办理。
5. 未履行完备案手续前,拟转出学生仍须按时参加学校的各项教学活动,无故离校者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处理;拟转入学生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确认,一律不予接收其提前入校就读。
第四节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学业警示与退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或保留学籍:
1.因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个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含三分之一);
2.根据考勤,一学期内请病假(事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含三分之一);
3.因参与自主创新创业及其它特殊原因,本人自愿申请,教务处审核可休学者;
4. 在读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由学生提出申请,办理保留学籍手续。退役后须在二年内办理复学。
应予休学,而本人又不休学者,学校劝其休学,并书面告知本人。自发出休学书面通知之日起,休学生效。休学学生自休学生效之日起,一切行为后果自负。
第二十九条 休学及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需休学的学生,由本人或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二级学院院长审查签字、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发给学生本人及相关职能部门休学通知书;
2.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3.因身心疾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4.学生休学回家,户口不迁出学校,往返路费自理;
5.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学生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6.休学学生接到休学通知后一周内办理完有关手续离开学校。
第三十条 复学手续按以下规定进行办理:
1.因身心疾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疗卫生机构(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2.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的学生,须持退役证或相关证明材料等办理复学。
3.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在学期开学注册期间持有关证明到教务处申请复学,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一条 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和休学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凡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报学校校长办公会通过,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每学期结束后,各二级学院对学生的学业学籍状况进行清理。每学期所取得的学分低于15学分的学生,对其进行学业警示;学业警示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并将副本寄送学生家长。连续两学期受到学业警示的学生,原则上应予以降级或者退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不合格者;
2.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业者;
3.未经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4.本人申请自动退学者;
5.未请假逾期两周又无正当事由未注册者;
6.本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超过六年、专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超过四年未完成学业者(不含休学时间)。
第三十四条 需作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生本人书面申请或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报告,并附相关材料,填写《退学学生登记表》并签署意见,送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校长会议决定应退学的,由学校出具其退学通知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无法送达本人的,学校将退学通知书在校内公告栏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视为有效送达。
第三十五条 退学学生自退学通知书生效之日起,一切行为后果自负。
第三十六条 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自退学通知书生效之日起,退学的学生必须在两周内按学校规定到学校相关部门办理退学离校手续离校,并将档案、户口迁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2.凡退学学生,学校根据其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或退学证明书。
3.因病、伤残退学的学生,由家长或抚养人领回;
4.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如有异议,参照本规定第四十、四十一条办理。
第三十八条 对考试作弊者的处理,按《四川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实施。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校长会议决定,并报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九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主管学校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消。
第五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学籍年限最长为八年(不含应征入伍者服役期),学习年限三至六年;专科基本学制为三年,学籍年限最长为六年(不含应征入伍者服役期),学习年限二至四年。学生必须在规定年限内,按所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完成全部课程的学习和所有教学环节。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每年十二月底确定是否进入毕业环节,各二级学院对选择进入毕业环节的学生进行资格审定。
第四十四条 学生毕业时各二级学院应对学生作全面的毕业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三个方面,着重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并给出书面评语。
第四十五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且考核合格,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总学分数,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毕业鉴定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已进入毕业环节或修业年限已满的学生,毕业时仍有课程或其他教学环节不合格,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总学分数,作结业处理。
第四十七条 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考核不及格者,毕业离校前不安排补做,发给结业证书。离校后两年内(每年十二月底)向教务处申请,在下一届毕业环节中补做,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补做不得超过两次。
第四十八条 发给结业证书的学生,其不合格的课程,离校后两年内(每年六月下旬或七月初)回校参加考试,成绩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学生不合格课程的回校考试不得超过两次。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而终止学业的学生,可发给肄业证书。
第六节 学位授予
第五十条 凡本校本科毕业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完成本科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经审核准予毕业,符合《四川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条件者,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一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为:
1.学生临毕业前,向所在二级学院教授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书面申请;
2.二级学院教授委员会审核应届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将拟准予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及理由报教务处;
3.教务处对二级学院教授委员会上报的可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确定正式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4.学校举行毕业典礼,宣布授予学士学位名单,颁发学位证书。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学生应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第五十三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对学生学籍学历进行电子注册。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五条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所在工作单位出具书面证明,登报挂失后,经学校审核属实,可发给毕业证明书和学位证明书。毕业证明书和学位证明书具有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同等效力。
第八节 附则
第五十六条 为加强我校基础课教学,每学年分别举办高等数学、大学物理、大学化学等竞赛,对成绩优秀的学生给予奖励。
第五十七条 学校鼓励学生参加国内、外的各种竞赛,如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等,对成绩优秀的学生给予奖励。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从2017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四川理工学院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编辑:管理员】